一、项目编号:JSZC-320118-JZCG-G2025-0024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高淳法院物业管理服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8号584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宽
被投诉人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头
被投诉人2: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
地址:高淳区创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
相关供应商:南京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吴边工业园区兴漓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尹成林
相关供应商: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501室
法定代表人:姜长春
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高淳法院物业服务外包管理项目(JSZC-320118-JZCG-C2025-002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南京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恒物业”)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银城物业”)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且两家物业公司的联系电话均为025-85958988,是典型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是利害关系人。2、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漏算政府规费,违反磋商文件第34页“★四、拟采购标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二)商务要求/1、报价要求/(5)法定税费;供应商应依法缴纳税费,并在《磋商报价明细表》中明确税费费率,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实质性要求。
(二)投诉请求
1、依法取消创恒物业的中标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创恒物业和银城物业“同台竞技”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创恒物业、银城物业参加本项目所做的“投标企业没有股权、管理关系”的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