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SHGK-G2025-0031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第二医院PET/CT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南京市第二医院
地址:南京市钟阜路1-1号
被投诉人2:江苏苏豪创新科技集团高科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110室
相关供应商:江苏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殷华街476号7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
1.本次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是: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有佳能、明峰、锐世、赛诺格兰、锐视康、智核、大基康明、东软等品牌,对比各家同档次产品参数,根据上述评审标准,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只有用GE品牌的设备能得满分或高分,疑似为其量身定制的。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GE品牌的PET/CT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据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昆明市延安医院核医学科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KMZC2024-G1-01861-YZGF-0844)中标产品型号为GE Discovery Future。该项目GE中标参数明显与本项目参数为同一框架,部分关键数值一模一样,倾向性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是:本次招标文件第32页综合评分表:“相同项目业绩(3分)投标人或者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的相同型号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合同得1分,最高3分”。该评分标准不合理:一是因要求同型号产品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产品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二是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应不超过2个,要求如此多个业绩,不利于小中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三是应当要求提供近3年的业绩,压缩至2年不利于小中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合同 得1.5分,最高3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4.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是:根据本次技术参数及要求、评审标准,本项目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5.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是:根据本次技术参数及要求、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佳能、明峰、锐世、赛诺格兰、锐视康、智核、大基康明、东软等品牌有歧视性,不能参与有效竞争。
6.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国产品牌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是: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即使进口品牌佳能和国产主流品牌东软、明峰,也不能有效竞争。明显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7.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是: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佳能、明峰、锐世、赛诺格兰、锐视康、智核、大基康明、东软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本国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
8.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事实依据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物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100万,合同金额的10%是一笔巨大的数目,让投标方垫资履行合同且长时间无法收到货款,无疑不平等的让投标方承担了更多不必要的风险,是严重不合理、不公正的。
9.招标文件中医院现有系统接口数据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是:招标文件第36页“★(二)商务要求:7.如需涉及信息端口接入我院系统,端口费供应商自行解决”。涉及到院方系统数据交互信息的,院方明确所有相关硬件及软件信息,否则可能产生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易影响公平竞争。”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是:1.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限制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企业参与投标,严重限制了投标人的范围,也可能导致项且无法找到最适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不满足三家参与不能正常开标,严重采购进度。2.严重破坏招标业主本地的营商环境,增加市场垄断可能性:当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可能会导致少数大型企业或特定类型的企业更容易中标,长期下来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企业可能会凭借其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降低服务质量,而其他企业则难以获得发展机会,进一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3.与国家采购政府不符,不利于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从事高科技和创新产品研发,但是还处于事业上升期,单独参与大型项目投标往往面临较大困难。联合体投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大型企业合作的机会,使其能够借助大型企业的资源和经验参与项目竞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会削弱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等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建议修改本次招标文件为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显有矛盾,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事实依据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4页“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表面上是响应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但内里的参数要求、评审标准、付款方式等无不处处刁难中小企业,将中小企业的产品排除在外。本项目参数要求在前期调研时根本未将中小企业产品考虑在内,反而花费大量心思考虑如何倾向GE品牌。如若反驳本单位质疑,请将能公平参与本项目并且能够有效竞争的中小企业品牌告知本单位,本单位自会去查证。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投诉部分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如投诉人认为合同履行给其造成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