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SOHO-G2025-0006
二、项目名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南京鼓楼医院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321号
被投诉人2:江苏苏豪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
相关供应商: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第16层16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1.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公正。3. 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竞争。4. 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5. 本次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此次中标品牌为飞利浦,与我方开标前质疑品牌一致。如果本项目真的具备竞争性,为什么本单位能够在开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判断出本项目的中标品牌。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列出的品牌多数为大型企业品牌,很少有中小型企业品牌能够参与竞争,这是否还存在有效竞争?6. 本次招标文件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且无相关依据。7. 招标文件对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表述前后矛盾,容易造成误读,影响公平竞争。8.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过程不公开透明。9. 招标文件中的质量验收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中公平公正的原则。10. 本次招标文件设备名称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11. 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12. 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13. 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评审项未量化细化,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作为评审项。14. 招标文件将生产时间作为实际性参数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