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JZCG-G2025-0029
二、项目名称:南京鼓楼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3.0T 及以上,多核)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南京鼓楼医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21号
被投诉人2: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相关供应商: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15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
1.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普通参数(无标识项条款)均有3家以上能满足要求,并非为某品牌量身定做”。上述内容,并未写明3家以上能满足是哪三家品牌,也没写明如朗润、安科、贝斯达、康达、奥泰等中小企业品牌能否全部满足一般参数。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品牌。(2)项目招标文件P33评标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满分,打★指标为必须满足项,如有负偏离将作为无效投标,打▲旨标为重要指标,有1项负偏离扣2分,其余指标有1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根据统计采购需求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共有229项无标识项条款,标注“★”号的实质性参数共6个,标注“▲”的重要参数有4个。按照评分标准,标注“★”号的技术条款须满足项,如有负偏离将作为无效投标,标注“▲”的重要参数有1项负偏离扣2分,对应分值为8分,未标注“★”和“▲”的每有一项扣1分,对应分值为229分,投标方很难在无标识项条款得分项上得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同的厂家有不同的技术要求,要找到几家全部一模一样的明显是不存在的。同样远远大于该项分值35分。这种方法不仅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为国内经济发达的江浙沪地区政府采购的实践所摒弃。综上,本项目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设置不科学,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2.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评分标准均已细化和量化,未设置区间分值。且在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值,如1分、0.5分”。上述内容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1)上述每项方案完整、合理性、操作性强的,得1分;(2)上述每项方案较完整、合理性、操作性较强的,得0.5分;(3)上述每项方案不完整、不科学合理、不具可操作性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售后服务方案、调试和应急维护方案、培训方案评审细则部分不再重复列举)。上述内容并未说明怎样是完整的、合理性的、操作性强的,同样项目实施方案没有写明具体的安装环境,无法根据此要求做出详细合理的方案,这是不合理的。(2)招标文件P33-34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调试和应急维护方案、培训方案,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评分细则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都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3.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我方对答复不满意,对此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根据市场调研,该项目能形成公平竞争,不存在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上述内容只是写了根据市场调研,该项目能形成公平竞争,却并未写明参与调研的品牌有哪些,能满足参数并扣分很少的中小企业品牌有哪些。(2)根据本次采购需求,▲8病人检查孔径≥70cm,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4.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我方对答复不满意,对此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根据市场调研,该项目能形成公平竞争,不存在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上述内容只是写了根据市场调研,该项目能形成公平竞争,却并未写明参与调研的品牌有哪些,能满足参数并扣分很少的中小企业品牌有哪些。(2)根据本次采购需求,▲8病人检查孔径≥70cm,本项目对朗润、安科、贝斯达、康达、奥泰等品牌有歧视性,不能参与有效竞争。
5.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答复不满意,对此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本项目未排斥国产品牌参与竞争。另本项目招标文件38.1条款中有明确‘本项目中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投标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上述内容写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却并未写明能满足参数并扣分很少的中小企业品牌有哪些。(2)根据本次采购需求,▲8病人检查孔径≥70cm,本项目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即使主流品牌联影,也不能有效竞争。明显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6.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1)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未歧视任何品牌’”,上述内容并没有写能满足参数并扣分很少的中小企业品牌有哪些。(2)根据本次采购需求,▲8病人检查孔径≥70cm,本项目对朗润、安科、贝斯达、康达、奥泰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