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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5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8584

授权代表:李颖

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

   

投诉人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部及栖霞法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100-JZCG-G2025-0002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3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中标供应商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承诺的本企业是小型企业,其从业人员人和营业收入数据造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财政部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提请财政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二)投诉请求

1、取消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从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恳请财政局对星景润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审查情况

2025110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部及栖霞法庭)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2025214日提交《质疑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2025220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南京万紫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4228日投诉至本机关。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202533日正式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我机关于202535日向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了《商请协助调查函》,请求确认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 2025310日我机关收到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函,认定南京星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综上,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202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