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江苏晟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509室
授权代表:余雅茜
被投诉人1: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仙林学校初中部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28号
被投诉人2: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14栋6楼
投诉人江苏晟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图书馆改造及景观提升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113-NJHG-C2024-0007)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8日受理其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项目负责人陈利利社保不在南京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2、项目负责人陈利利没有中级职称不满足招标要求。
(二)投诉请求
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图书馆改造及景观提升工程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4年8月27日,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图书馆改造及景观提升工程招标公告,江苏晟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提交《质疑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2024年9月9日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要求补正事实依据及必要法律依据的答复。江苏晟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4年9月11日投诉至本机关。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4年9月1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中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9月18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因在补正材料中仍未能提出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及相关事实依据,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南京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陈利利2024年1-9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材料显示参保单位为南京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提供了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签订双方为南京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利利。我机关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对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进行二次验证后,发现网上记录与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完全相符。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南京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陈利利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本机关通过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对相关证书进行验证,证明相关证书真实有效。
综上,投诉人所诉事项与事实完全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并对投诉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的情况,另行开展调查。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