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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六财诉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投诉人:南京华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紫晶未来城南京华邦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

被投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中科创新广场22202

法定代表人:王璞

投诉人南京华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对被投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六合区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检查防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16-ZHJZ-C2024-0004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51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有法不依。

2、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投诉请求

1、采购文件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24412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为20244231430分(北京时间)。415日因提交响应文件及开启地点变动,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419日,华邦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第一次质疑(扫描件),422日因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代理机构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并延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为2024429920分(北京时间)。426日代理机构对华邦公司的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扫描件),纸质资料于2024428日寄出,华邦公司同日收到。

426日华邦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第二次质疑(扫描件),428日代理机构对华邦公司的第二次质疑作出答复(扫描件),纸质资料于2024428日寄出,华邦公司同日收到。

华邦公司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515日投诉至本机关,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条件和要求并正式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27分)、投入设备及材料(7分)、安全文明保证措施(7分)、售后服务方案及应急方案(18分)”的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是“投标人具有20213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并完成类似项目(项目合同内容包含河道堤防或水库大坝白蚁检查防治)的成功案例”,是指项目内容包含河道堤防或水库大坝白蚁检查防治并非指与合同名称一致;履约能力方面,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市场调研,参加过省市及以上白蚁防治标准或技术规程编制的潜在投标人较多。以上两者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1)代理机构的两次质疑答复均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3)代理机构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并延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未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情形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20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