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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栖财诉决[2022]03号

发布时间:2022-11-3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13307

授权代表:陈雅琴

被投诉人1: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成路1

被投诉人2: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12

联系人:张工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组织的环卫高压清洗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NZX-20220618)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102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评审内容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横向比较打分,没有明确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2、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告知我司投诉权利。

(二)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二、审查情况

2022 919日,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垃圾压缩车厢对接设备采购招标公告。2022 927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1010日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21020日投诉至本机关。我机关审核后,认为该投诉中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于20221021日正式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栖霞区城市管理局组织的环卫高压清洗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NZX-20220618),其评审规则中分为客观评审因素和主观评审因素,投诉人所反映的均为主观评审因素,所涉及的评审分值已全部量化,没有分值区间。主观评审因素不同于客观评审因素,其细化难度较大,但本项目中已将主观评审因素尽可能的设置了评审标准,最大程度的限制了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简单的以“优、良、中、差”为评审标准。

综上,结合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调查,投诉人于2022 927日向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1010日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答复书中未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称“因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28.投诉“质疑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已明确告知其投诉权利,故质疑答复文稿内容中有所疏漏。”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处理本案质疑时因工作不严谨出现上述瑕疵,虽未影响投诉人对实体部分的投诉权利,但其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勤勉履行职责,希望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业务中,杜绝出现类似失误。本机关将根据本案的相关情节,对代理机构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权利的行为进行约谈。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