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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宁财诉决〔2022〕08号

发布时间:2022-11-01

投诉人:广东医睦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2304房

委托代理人:刘海鸯

被投诉人1南京市江宁医院

所在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169号

联系人:章枪

被投诉人2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L栋6楼

联系人:张汉清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医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2916出对南京市江宁医院合理用药审方系统项目(编号:NJJF-202208257064)的质疑答复,于20229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2108日依法正式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有误。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申请财政部门调查并查看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分,以维护此次投标的公正性、合法性。

三、审查情况

我局于108日正式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查明:

(一)关于代理机构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有误问题。根据被投诉人2所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评审现场所宣读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政府采购法定媒体上所公示的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且根据被投诉人2所提供的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显示,中标供应商最终报价为978000元,与法定媒体上所公示的中标金额一致。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财政部令第19号第12条、16条、17条: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所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之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现场开标之时未进行唱标等3个事项。因该事项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定受理条件。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210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