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南京金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中泰国际06栋12楼
委托代理人:乐鹏
被投诉人1:南京市江宁区电化教育中心
所在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三新村12号
联系人:周老师
被投诉人2:江苏国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8号万谷京东云智慧产业园2楼
联系人:刘青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金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苏国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对南京市未来科技城小学等校未来教室项目(编号:JSGH22N07007)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2年8月3日依法正式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擅自设立报名程序。
2.重复进行资格审查。
3.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
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合理,不明确。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组织招标。
2.针对采购活动全面审查。
3.暂停采购活动。
4.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三、审查情况
我局于8月3日正式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实,“被投诉人2”在招标公告上公示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在“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收取100元后将电子招标文件发至其邮箱,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用来表明供应商的身份,并未要求其提供包含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质证书等资格审查材料,不存在重复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实,“被投诉人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2、2.3、5(履约能力)是基于该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履约能力而提出的合理需求,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目的是保证该项目各类软硬件产品的品质和技术能力及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等规定,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实,“被投诉人2”在招标文件中公告“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自7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表述不相符。经调查,“被投诉人2”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均按10%进行价格扣除,鉴于该项目所投产品都不属于小微企业生产,均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故不影响采购结果,已责令代理机构今后对此规范表述并遵照执行。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