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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宁财诉决〔2022〕04号

发布时间:2022-09-07

投诉人:南京金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中泰国际06栋12楼

委托代理人:乐鹏

被投诉人1南京市江宁区电化教育中心

所在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三新村12号

联系人:李子青

被投诉人2南京正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3704栋

联系人:李会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金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南京正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2722出对江宁区数字化人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YZC-2022070801)的质疑答复,于20228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283日依法正式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擅自设立报名程序。

2.重复进行资格审查。

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

4.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涉嫌利用厂家控标违法行为。

5.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规,涉嫌利用厂家控标违法行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组织招标。

2.针对采购活动全面审查。

3.暂停采购活动。

4.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三、审查情况

我局于83日正式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实,“被投诉人2”在招标公告上公示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在“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收取100元后将电子招标文件发至其邮箱,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被投诉人2”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用来表明供应商的身份,并未要求其提供包含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质证书等资格审查材料,不存在重复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实,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5;2.6基于该项目的专业特点提出的合理需求,且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实,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4;3.2;3.3中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所盖公章为投标人企业公章,仅为了证明相关复印件材料为该投标人所提供的,不存在利用厂家控标情况。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核实,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及规格参数第20项要求提供厂家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基于该项目的专业特点提出的合理需求,目的是保证该项目各类软硬件产品的品质及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并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2年9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