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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07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旺和惠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软件谷科创城C31702

法定代表人:彭克武

被投诉人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街道办事处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

被投诉人2:江苏中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四栋508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

相关供应商:南京建隆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铁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椿

 

投诉人江苏旺和惠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和惠鑫公司”)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及江苏中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沙洲街道油烟集成、油烟净化装置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HZC-20210607-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经补正,本局于202183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中标供应商南京建隆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提交的类似项目业绩、同类型民用烟道实施后的检测报告、“清洗服务场地证明、清洗场所流程及清洗设备照片”涉嫌造假;提交的制造商证书(ISO9001)已过期失效;不具备“市政环境清洁服务资质、清洗服务项目经理资质”等资质,涉嫌提供虚假文件。

(二)投诉请求

1、请求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请求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涉嫌造假的内容进行调查确认;

3、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21629日,该项目中标公告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中标供应商为建隆公司。630日,旺和惠鑫公司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质疑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答复期限内对该质疑进行答复。727日,旺和惠鑫公司投诉至本局。729日,本局通过EMS向旺和惠鑫公司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83日,本局收到旺和惠鑫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并于8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811,本局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的答复。826日,本局组织旺和惠鑫公司、建隆公司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部分投诉事项进行质证,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形成《沙洲街道油烟集成、净化装置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关于投诉事项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

(一)关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问题

旺和惠鑫公司称:2021630日,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采购人称:招标文件27.1写明“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代理机构”且采购人在质疑期内未收到纸质版质疑函;71旺和惠鑫公司工作人员向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内发送了电子版质疑文书;质疑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该文件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称:其于71日收到质疑函,答复期间因采购人未将具体质疑调查清楚,故未授权其回复。

本机关审理查明,招标文件第1327.1项写明“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代理机构,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须一次性提出全部问题及相关质疑资料,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旺和惠鑫公司在质疑期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采购人发送了质疑函,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纸质版质疑函。但旺和惠鑫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仅盖有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也未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权答复的问题,招标文件第1327.1项写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答复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本局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其中第二条“委托代理范围”表明采购人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由于招标文件中写明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但投诉人并不清楚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合同》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本局认为,旺和惠鑫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虽存在瑕疵,但仍属于有效质疑,招标文件与《代理合同》对有关质疑答复表述不一致的问题,责任只能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电子文件或者纸质文件后,应当相互联系,并对质疑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而不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二)关于建隆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1、建隆公司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及同类型民用烟道实施后的检测报告是否造假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15页对“企业业绩”的要求显示:“投标人或制造商自201811日以来具有类似所投产品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4分。”;招标文件第16页关于“技术指标”的要求显示:“所投设备具有同类型民用烟道实际实施后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含...等检测数据,每符合一项得2分,满分6分。”

旺和惠鑫公司称:中标供应商主要做商用烟道,不可能提供民用烟道类似业绩。核心产品主要适用于民用,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涉嫌造假。建隆公司没有提供同类型烟道的业绩,所以不可能提供同类型民用烟道实施后的检测报告。

建隆公司称:民用与商用不存在界限。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称:招标文件中未提到民用,与民用商用无关。检测报告中的“民用”并不是对技术方面的限定,民用只是对场景的限制,不是对技术限制。

采购人称,招标文件没有划分民用与商用的标准,且评判标准为统一标准;对检测报告中的“民用”问题,同意采购代理机构的观点。

《专家意见》显示:建隆公司提供的投标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区分民用和商用的业绩。建隆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民用是对场景的限制,并不是技术要求。

本局经审查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在检测报告的要求上采用了“民用”二字,但从招标文件看,并没有提出区分“民用”与“商用”的统一标准,也没有要求“民用”与“商用”应该分别具有何种技术标准。专家论证时,对建隆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予以肯定。旺和惠鑫公司向本局提供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建隆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建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2、关于建隆公司提交的“清洗服务场地证明、清洗场所流程及清洗设备照片”是否造假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17页关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显示:“投标人所投集成油烟收集装置须提供置换式清洗服务,严禁现场清洗,提供清洗服务场地证明、清洗场所流程及清洗设备照片,并提供采用置换式清洗服务,严禁现场清洗的承诺,提供完整得4分。”

旺和惠鑫公司称:要实现场地、设备和清洗能力是一体的,并不能是场地由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由委托的第三方提供,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供应商没有置换式清洗车间,无清洗后废水处理能力,中标供应商的清洗服务场地证明清洗场所流程及清洗设备照片涉嫌造假。

建隆公司称:提供的照片是我公司的场地,该项目是我公司委托第三方带清洗设备去我公司的场地进行清洗的。

采购代理机构称: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清洗场所流程及清洗设备照片,并提供严禁现场清洗的承诺,未要求规定中标供应商不得委托第三方清洗。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投标文件能满足不在现场清洗的要求即可,只要有场地、有清洗资质,并不存在上述投诉人所称的“要实现场地、设备和清洗能力是一体的”情形。采购人表示认可采购代理机构的观点。

《专家意见》显示:中标人提供的清洗场地证明、流程、设备照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场地与设备是一致的。

本局经审查认为,从招标文件的要求看,投标人应提供置换式清洗服务,并严禁在现场清洗。建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携带清洗设备在建隆公司提供的场地进行清洗,符合“严禁现场清洗”的规定,并不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建隆公司向本局提供了相关场地证明、照片及承诺,相关专家就建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论证并予以认可。旺和惠鑫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建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造假,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建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3、关于建隆公司的制造商证书(ISO9001)是否已过期失效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30页关于“油烟集成油烟收集净化装置(核心产品)”的要求显示:“13.设备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证书(有效期内)”

旺和惠鑫公司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已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隆公司称:因为疫情的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出具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以下简称:市监认证﹝20209号文),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已向我公司出具了《申请认证组织情况证明》,确认我公司证书延期三个月,不影响企业所建立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专家意见》显示:制造商ISO9001证书是否过期问题,中标人提供了市监认证﹝20209号文,提交认证中心相关证明,由于疫情原因,证书有效。

旺和惠鑫公司经查看并认可中标供应商质证现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市监认证﹝20209号文。

本局经审查认为,市监认证﹝20209号文是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2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实施作出合理优化调整,考虑疫情实际、合理维持证书。建隆公司已向本局提供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申请认证组织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确认其公司证书延期三个月且不影响企业所建立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相关专家根据市监认证﹝20209号文的规定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可,并认为建隆公司提供的制造商证书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旺和惠鑫公司也认可市监认证﹝20209号文及建隆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局认为建隆公司提供的制造商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建隆公司提供的“市政环境清洁服务资质、清洗服务项目经理资质”等资质,是否属于虚假文件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30页关于“清洗维护”的要求显示:提供清洗服务单位市政环境清洁服务资质,清洗服务项目经理资质,高处作业证。

旺和惠鑫公司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清洗服务单位为中标供应商自身,其自身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清洗资质。

建隆公司称: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清洗单位是委托的第三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表明清洗单位为投诉人自身,投诉人认为的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清洗单位是自身属于投诉人主观臆断。

采购代理机构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清洗单位是投标供应商自身,投标供应商可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清洗。采购人表示认可采购代理机构的观点。

《专家意见》显示: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洗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有清洗资质的单位是投标人本身,投标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清洗。

本局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提供清洗服务的单位需具备相关的资质,但并未要求提供清洗服务的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本身。建隆公司向本局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写明的“提供清洗服务的单位”是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并提供了委托协议和资质证书,相关专家就建隆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并认为建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洗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旺和惠鑫公司并无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建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造假,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建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旺和惠鑫公司提出的质疑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1成立,但情节尚不严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投诉事项2旺和惠鑫公的投诉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

                  202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