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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宁财诉决〔2021〕03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投诉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7

委托代理人:孟虎

被投诉人1: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所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B区四楼

联系人:庄瑞琦

被投诉人2: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所在地址:江宁区将军中路166号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许帅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于202162日作出对江宁区委党校开发区校区项目家具采购(编号:JNZC-2021GK0023)的质疑答复,于20216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163日依法正式受理。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我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8个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证书,评标委员会认为4个不符合要求,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2.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提供的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服务电话,未客观公正评分,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3.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委托检验报告”,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4.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样品,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5.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取消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我司提出质疑后,拒不纠正评审错误,我司有理由怀疑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和东港勾结,串通操纵本次招标评标活动,接受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对违规评审的评委予以处罚并开除出政府采购评委库。

三、我局审查情况

我局于63日正式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查明:

投诉事项1:经核实,自2020年起,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合并办公,自41日起着手对以往的证书项目、证书类型进行整合升级,新版证书与旧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投诉人所提供的8个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证书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均可查询到,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调查,该项售后服务方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其“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服务电话”没有客观公正评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2评分规定:“投标人提供由2020年以来通过检验合格的委托检验报告”。经核实,凡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都属于委托检验报告。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委托检验报告”,损害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调查,该评审事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3评分规定对样品的“细节处理、工艺程度、环保性、艺术性”进行打分。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样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经审查,1.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只是评审因素之一,并非价低者中标。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该事项属于招标文件内容,且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不予受理。3.投诉人怀疑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和东港勾结,接受利益输送,串通操纵本次招标评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4.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损害其合法权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美耐家具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事项2345条。

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选择向江宁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