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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渠道

发布时间:2024-02-08

一、电子邮箱

zfcg@njcz.gov.cn

二、邮寄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6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受理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请举报人对举报日前两年内,在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四、工作要求

1. 为方便调查核实、反馈处理情况,原则上应以实名方式反映,我局依法严格保守个人信息秘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将按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2. 举报人应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明确、清晰、具体的举报线索,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可以依法通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解决的,应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

我局将按收到线索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开展调查处理,鼓励举报人及时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