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企业:
为促进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更加有序规范,提高资金绩效和采购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需求明确、透明高效、履约规范、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明确采购需求和细化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实行以质量为目标、以价格为主导的采购机制改革,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适度放权与规范自由裁量相结合,强化履约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严厉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后降低施工质量或擅自改变工程量提高造价的违法行为。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分散采购条件的小型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实行全面信息公开
1. 在金额标准上,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2023年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60万元至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分散采购。400万元以上工程执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60万元以下工程由采购人根据内控制度实施。
2. 在品目范围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本通知所指“小型建设工程”既包括常见的建筑物、装修、修缮工程,也包括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标准的交通、水利、市政、体育、园林绿化、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的工程施工。
3.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要求实施全流程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将同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上门领取或购买采购文件,应当提供电子、现场或邮寄等多种渠道,确保便利公平获取采购信息。
二、以价格为主导开展竞争性磋商,兼顾采购效率与公平
1. 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潜在供应商平等获取项目信息,采购人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小型建设工程采购,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实施,实行综合评分法,发出磋商文件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 评审要素中的价格分不应低于总分值的70%,对业绩、项目经理、施工人员资质等指标的客观评审因素不高于30%,不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对以往部分采购人作为主观评审因素的施工组织、技术要求、工艺要求、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质保期限等需求内容,可在不妨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客观分或实质性要求的形式予以体现,提高现场评审效率和评分客观性。
3. 采购人确有特殊客观原因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评审分值设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内控审批材料和公开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原因,并负责解释答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必须依法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设计和施工分开,采购人切实履行细化设计、推荐主材、提高绩效和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1.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进行认真的需求调研,根据小型建设工程的规模、功能、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2. 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计价规范编制详尽、完善的工程量清单,纳入采购文件,明确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应将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为所有供应商公平提供明确的工程基本内容、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等信息。
3. 为提高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和报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比性,允许采购人对工程施工所需主材推荐每类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可以细化规格、型号。
4. 为方便供应商了解小型建设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准确拟定参与磋商方案,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采购公告发出后邀请所有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
5. 采购人应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等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助企纾困、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建材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小型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因特殊情况未专门面向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
四、多措并举提高工程质量,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违法行为
1. 事前明确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和采购需求,在合同条款中充分考虑并明确中标供应商的权利义务、施工期限、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
2. 事中加强跟踪监督。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主材采购、材料进场、现场管理、技术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工程监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3. 事后强化履约验收。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转嫁至施工单位。对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4. 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亦不得分包。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随机核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方式开展抽查,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追究其违法违约责任。
5. 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和延误施工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第三条规定,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决算均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如采购人确有特殊客观原因调整工程量,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规范实施,所有补充合同全部公开,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6. 依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违法惩戒。采购人对供应商成交后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品牌、型号、规格供货,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单位增加款项等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也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小型建设工程的采购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查实的涉及供应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暂停一至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对涉及采购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线索,移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1. 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采购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园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所在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印发具体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1月10日前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
2.小型建设工程采购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采购频次高、市场竞争激烈。各部门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改革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持续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绩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zfcg@njcz.gov.cn)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市财政局 高澜玲,51808867
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