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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各部门、单位,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以来,我市对一些常用通用设备和经常性服务项目实行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简称协议供货)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方便了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满足了采购人对于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的多样化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协议供货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协议供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协议供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协议供货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品牌、型号、价格、服务和协议供货商,采购协议一次签约、多次供货的采购方式。2008年协议供货项目已包括了从计算机、空调到医疗设备共30个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类项目。实践证明,协议供货制度既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又呈现快捷高效的优势,在我市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协议供货制度改革范围的扩大和总量的增长,部分协议供货产品采购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虽然协议供货制度运行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与采购单位的要求来看还有差距,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了协议供货制度优势,而且对整个政府采购形象也将造成损害。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疏理协议供货各环节存在的漏洞,通过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管理机制

加强协议供货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的责任。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实施主体,在协议供货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要不断分析研究协议供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改进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及时完善协议供货协议条款,加大违约处罚力度;要定期开展市场调查,掌握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动态,把好采购合同审核见证关;要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诚信档案,作为以后协议供货招标评审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协议供货管理,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采购实行实施方案核准制和采购合同备案制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协议供货运行情况,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反馈信息或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要深化市区协议供货“联动”机制。市区协议供货既要在招标结果上“联动”,也要在管理上“联动”。区财政作为一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协议供货管理作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方面来抓,要在协议供货中标结果范围内,根据本区实际与全部或部分中标供应商(包括品牌型号)签订协议供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独立承担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监管义务,对违反协议供货协议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肃查处,共同维护正常的协议供货采购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深化协议供货采购管理方式改革

要在坚持协议供货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推进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管理方式的改革。2007年我市根据预算额度进行分类采购改革,一次性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在中标品牌产品范围内由采购中心采用二次竞争方式代理采购,起到了较好效果。但现有的办法仍难以解决大量零星采购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综合治理。要在中标数量上实现由多向少转变,逐步减少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型号数量和经销商数量,提高竞争性,优胜劣汰,促进供应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要在产品型号规格上由繁杂向标配转变,研究制定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品牌规格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常用办公设备统一配置标准(按照市场上已有的办公设备技术规格,选择其中一个规格定为统一配置标准),供应商只能按选定的设备配置标准投标;要在采购方式上由自行询价采购向二次竞价采购转变,杜绝自行采购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要逐步将各单位零散采购变为定期集中采购,发挥规模采购效益。此外,供应商参加协议供货投标的产品应是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同品牌型号的产品,不在市场销售的产品或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不能参与投标。

四、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执行效果的跟踪监督

加强监管是保障协议供货制度有效运行,体现制度优势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与采购单位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大监管网络。要畅通信息来源渠道,定期主动上门或书面调查了解协议供货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征求改进工作的建议,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举报协议供货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市人大、政协、纪委等单位汇报协议供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市财政部门将在市级采购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内聘请协议供货管理督察员,定期反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组织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要利用电子技术开发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将协议供货二次竞争过程实现网上公开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影响,真正体现公平竞争。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严肃查处供应商在产品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政府采购法规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发挥政策功能在协议供货制度中的导向作用

协议供货产品采购量大、次数频繁,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实现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都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协议供货招标采购时,要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对经认定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优惠;对中小企业产品优先采购;对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等产品实行强制采购,非目录中的节能产品不能参加协议供货投标。要严格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协议供货招标中涉及进口产品投标的,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示、审核,否则不能纳入协议供货产品范围。

 

 

 

 

 

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