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市苏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峨嵋路25号2265室
被投诉人1:南京市金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25号
被投诉人2: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市苏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4年2月4日作出对《南京金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024年物业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100-JZCG-G2023-0016)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东旺物业中标价格不符合文件规定价格构成和计算方法,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投诉事项2:东旺物业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中没有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
1、请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27页投标报价明细表的规定,取消东旺物业中标资格;
2、请求复核东旺物业提交的企业个人通报表彰的原件证明材料,如存在造假,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外,应依法处理;如东旺物业提交的是学校(不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荣誉)颁发的荣誉证书,请求市财政局追究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法律责任。
三、审查情况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对案涉事实开展调查,现查明:
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设定最低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及“物业服务运营费用测算说明”,中标供应商—南京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派遣人员中37名女员工已达退休年龄,无需购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相关要求,不存在无效投标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4.2履约能力2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中曾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有1名员工获得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表彰得1分,最多得3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材料符合得分要求。投诉人通过上网搜索相关信息,推测认定中标供应商“东旺物业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中没有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请求。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